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发布日期:2023-12-12 09:12 来源:爱卡汽车

     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明确了2024年后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适用的技术条件和执行要求。

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公告针对纯电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动力电池质量能量密度、百公里耗电量等做出调整;同时针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燃料消耗量相较限值比例、电量消耗模式电能消耗量相较目标值比值做出调整;此外,还新增低温里程衰减技术指标,并明确了换电模式车型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原文如下: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

  4.对按照GB/T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 A”进行检测的纯电动乘用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续驶里程不低于120km。

  5.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1600时,Y≤0.0048×m+8.60。

  6.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7.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 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 6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6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8.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同等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25%;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30%。

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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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三部门调整减免购置税新能源车产品要求

  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实施,特别提醒行业企业注意时间节点和执行要求,避免给产品生产和终端销售造成影响。

  1.注意时间节点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满足本《技术要求公告》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仍可享受车购税减免政策。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技术要求公告》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予以撤销。相关车型需在过渡期内完成政策切换符合性相关工作。

  2.及时补传历史车型材料。转入《减免税目录》的历史车型,需及时补传“减免税”“换电模式”标识,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换电服务保障等证明材料。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标识办理减免税手续。